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以下稱運維資質)認定工作,依據《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運行維護(以下稱運維)服務是指采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方法,依據需方提出的服務級別要求,對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統運行環境、業務系統等提供的運維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維資質認定是指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依據本實施辦法對從事運維企業的整體實力、運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所進行的評價和認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運維項目管理人員是指由運維服務企業正式聘用,熟悉運維技術和項目管理專業知識,具備一定運維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和能力,具有較好的信譽,并受所屬企業委托對運維項目進行全面管理的項目負責人。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運維項目經理和運維高級項目經理兩個等級。電子聯合會對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電子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運維資質認定和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的管理工作。電子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作為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運維資質認定和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運維資質分級及評定條件
第六條 運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最高。
第七條 一級資質評定條件
(一)具有信息系統集成二級以上資質,或取得運維分項二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二)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本地化服務機構。
(四)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3億元,或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2億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計執行的不少于100萬元的運維項目總額不少于2億元。且這些項目的運維服務內容覆蓋硬件運維服務、軟件運維服務和安全運維服務,具有較高的運維服務技術能力。
(六)近三年運維項目涉及的用戶數量不少于10個,且至少涉及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并已按照服務級別協議達成。
(七)近三年累計執行的不少于600萬元的運維項目數量不少于5個。這些項目有較高的技術含量,應用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維平臺、產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戶認可。
(八)已建立完備的IT服務管理體系,持有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年。
(十)經過第三方評測鑒定或用戶使用認可的自主開發的運維平臺、產品或工具不少于5個,且在已執行的運維項目中加以應用。
(十一)從事運維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200人。
(十二)經過登記的運維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15名,其中運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于5名。
第八條 二級資質評定條件
(一)具有信息系統集成三級以上資質,或取得運維分項三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一年。
(二)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1.5億元,或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1億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計執行的不少于40萬元的運維項目總額不少于1億元。
(五)近三年累計執行的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項目數量不少于5個。這些項目部分應用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維平臺、產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戶認可。
(六)已建立完備的IT服務管理體系,持有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年。
(八)經過第三方評測鑒定或用戶使用認可的自主開發的運維平臺、產品或工具不少于2個,且在已執行的運維項目中加以應用。
(九)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100人。
(十)經過登記的運維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10名,其中運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于3名。
第九條 三級資質評定條件
(一)具有信息系統集成四級以上資質,或取得運維分項四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一年。
(二)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2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200萬元。
(三)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五)財務狀況良好。
(六)近三年累計執行的運維項目總額不少于2000萬元。
(七)已建立IT服務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八)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九)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人數不少于25人。
(十)經過登記的運維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3名。
第十條 四級資質評定條件
(一)企業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產權關系明確。
2. 具有與從事運維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3. 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4. 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最近年度完成的運維項目中無使用非正版軟件的行為。
5. 有良好的履約能力,最近年度沒有因企業原因造成服務未完成的項目或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6. 最近年度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7. 遵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誠實守信,最近年度無不良行為。
(二)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三)已建立客戶服務體系,配備有專門人員。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不少于2年,運維業務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從事運維工作經歷不少于3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及以上職稱。
(五)具有基本的運維服務能力。
(六)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10人。
(七)企業聘用的運維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2名。
(八)具有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并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第三章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和登記
第十一條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除應符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維項目經理應具有三年以上運維工作經歷。
(二)運維高級項目經理應具有五年以上運維工作經歷,且至少擔任過一個三年累計執行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初始登記的人員,除應通過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或認可的相應級別項目管理人員考試外,還應通過針對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考試。
申請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延續登記的人員,除應按要求完成登記周期內的項目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外,還應完成針對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 運維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運維資質的申請與認定、證書管理及監督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和登記、監督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抄 報: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
中國電子行業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
2015年8月18日